小陈骑着二轮摩托车去拉货,结果半路摩托车熄火。正巧碰到邻居小王开着面包车经过,于是小王便载着小陈去找附近的摩托车修理厂修理。不料行车途中,小王驾驶的面包车与小赵驾驶的轿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小陈受伤,面包车和轿车也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赵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小陈无责任。
那小陈受伤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小赵驾驶的轿车只投保了交强险,而交强险部分又不能足额赔偿小陈的损失。小陈认为小王和小赵分别承担主次责任,那么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就让小王承担70%,小赵承担30%。但是小王认为,他是出于好意帮助小陈,才免费让小陈搭乘车辆的。现在出事了,小陈就反过来找小王要赔偿,小王心里觉得委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是关于无偿搭乘损害责任的规定。交警部门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时,将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这些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和认定,是作为认定各方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材料。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不能等同于侵权责任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法律解析
在侵权责任中,过失可根据程度划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重大过失一般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较高的要求,甚至连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也未达到,存在极大的疏忽或自我信任的心理状态。本案中小王作为驾驶员,如果是未达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就属于重大过失;如果是未达到驾驶员特定驾驶技术的注意义务,就构成一般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