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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强险、商业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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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5日,小徐刚领完驾照就买了一辆新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小徐当即缴纳了保险费用,签订了保险合同。保单显示生成时间是2022年3月15日上午10点,保险期间为2022年3月16日0时起至2023年3月15日24时止。小徐办理完提车手续后,就驾车回家了。结果在2022年3月15日15时左右与一辆轿车发生了追尾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轿车司机不担责。本次事故造成了两辆车不同程度的损伤。

小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不料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事故发生在2022年3月15日,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是2022年3月16日0时起至2023年3月15日24时止。发生事故的时候保单还未生效,所以保险公司以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由,拒绝理赔。小徐有苦难言,保费都缴纳了,保险公司竟然来这一出,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