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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非必要不公开、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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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调查公司在商场开展调查工作,主要是对超市商品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完调查问卷就可以获得一个小礼品。调查问卷中包含消费者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包含了对超市商品需求情况的一些问题。调查公司要求被调查人在调查表内填入消费者个人信息,才能领取到礼品。

调查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这种调查行为需要经过消费者同意,如果消费者自愿,可以填写调查问卷。调查公司在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条件来。调查公司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也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法律解析

(一)什么是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二)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和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