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芳下班以后同闺密一起逛商场,在乘坐扶梯时,被下方一位男士偷拍裙底。闺密发现后,要求男士删除照片,男士却拒绝删除,还振振有词地说,这是他自己的手机,他想拍什么就拍什么,没有往外传,也没有发到网上,怎么就犯法了?芳芳和闺密跟这位男士越吵越凶,引来很多人围观,保安也过来了,男士还是拒绝删除照片。无奈之下,保安拨打了报警电话。办案民警来了之后对男士进行批评教育,并且告知他手机照片不能随便拍,即使不外传、不发到网上也不行。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解析
男士的偷拍行为就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在办案民警的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下,男士主动将手机中的照片删除了。《民法典》细化了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私密信息的隐私权保护内容,让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更有利于规范人民的日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