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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随意拍摄他人吵架视频上传到网络,侵犯肖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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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与婆婆关系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闹不休。有一天两人又因为谁送孩子去幼儿园而发生了争吵。玲玲觉得自己上班时间紧张,快迟到了,来不及送孩子去幼儿园,让婆婆帮忙送一下,反正婆婆在家也没事做。而婆婆认为玲玲上班工作忙,也赚不了多少钱,还不如在家专心带孩子。婆婆这两天身体不舒服,腰还痛,大大小小的家务事都由她大包大揽了,现在玲玲连送孩子上学都不愿意分担一下,这不是顺路的事吗?两个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越吵越凶,几个邻居过来劝架也劝不住,结果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好事八卦的人甚至还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小青用手机将整个过程都拍下来了,当天就传到了网上。网上看热闹的不嫌事大,还将吵架视频转发传播。结果这条视频播放量超过了1万,玲玲的领导和同事都刷到了这条视频,都在背后议论她,让玲玲很是难堪。玲玲觉得无颜再见人了,因此辞掉了工作,每天在家待着,很是抑郁。本来婆媳争吵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矛盾,但是因为这条视频被传到了网上,给玲玲和婆婆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玲玲的老公为了让妻子和母亲能够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决定将拍摄和上传视频的小青告上法庭,要求她删除视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且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