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何和田田结婚七年,他们有个儿子跟着父亲姓何,第二胎生了女儿,田田想让女儿跟着她姓田,因为她家只有她一个独生女。本来小何没有意见,结果给女儿办出生证明时,小何跟父母商量了一下,父母都不同意。小何的父母认为田田嫁给了小何,就是他们何家的人,为他们家生儿育女、传宗接代都是田田应尽的义务,生了孩子跟着男方姓很正常也很普遍,若是让亲朋好友知道二胎女孩跟女方姓,还不得笑掉大牙?小何的父母为了面子坚决不同意,结果搞得田田坐月子期间跟他们争吵不休,甚至闹到要离婚。
田田认为自己有独立的人格,她为这个家付出这么多,怀胎十月,又生育两个子女,现在儿女双全,怎么就不能让女儿跟自己姓呢?难道这个年代,女人在婆家还是生育的机器,一点地位也没有吗?小何找到他们家一位懂法的长辈,该长辈正好是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小何让长辈到他们家来劝和。这个婚小何真不想离,而且现在刚生育二胎,不能因为孩子跟谁的姓这点事就把家拆散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