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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场不当言语也可构成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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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莲在一家公司担任会计。近期,她们部门来了一位新同事小王。共事期间,两人合作还是很正常的。过了一个月左右,小王与小莲渐渐熟起来,小王开始找各种理由约小莲下班后一起吃饭。小莲说自己有家庭,还有孩子,下班以后需要早点回去做饭。小莲本来以为这样明确拒绝小王后,就能与他保持一定的距离。谁知小王约会不成,就半夜给小莲打骚扰电话。小莲将电话设置成飞行模式,小王还是不死心,就给小莲发短消息,内容污秽不堪,求爱不成就言语威胁。小莲找到公司领导,把小王发的短消息给领导看。领导出面让小王给小莲写了保证书,保证今后除了工作时间说与工作内容相关的事情,不再联系小莲,绝不影响她的日常生活,恳请小莲的原谅,如果再有类似事情发生,小王就主动辞职,接受公司的任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消停了一段时间,过了一个月,小王又开始骚扰小莲,发短消息说忘不掉她,控制不住自己。小王见小莲没有回应,情绪极度不稳定,又开始短信轰炸小莲。小莲因为长期被小王骚扰,总是失眠,导致精神状态很差,于是小莲的爱人带她到医院进行治疗。小莲的丈夫为了让小莲重新振作起来,跟她协商一致报了警。

公安机关对小王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小王多次以**扰短信、打骚扰电话的方式对小莲实施性骚扰,干扰了她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小王的行为已违法,警方对小王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同时在小莲丈夫的支持下,小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小王对她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小莲的各项诉求,判决小王赔偿小莲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并书面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