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隐私视频威胁、骚扰,如何维权?
囡囡和小智以前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小智觉得囡囡太黏人,让他喘不过气,没有自由空间,于是提出了分手。分手后,小智谈了几段恋爱,但是再也找不到当初的感觉。于是,小智就找到囡囡要求复合,却被囡囡拒绝了。囡囡说自己交了新的男朋友,现在的男朋友对她很好,她不想再回到以前的日子了,小智给不了她想要的安全感,两个人长久不了。小智无法接受囡囡离开他的事实,于是把当初囡囡跟他在一起拍摄的隐私视频拿出来威胁她。如果囡囡拒绝跟他和好,小智就把这些隐私视频转发给她的朋友,上传到网上,公开传播。小智不断通过隐私视频去威胁、骚扰囡囡。
囡囡不堪其扰,向法院申请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禁止小智存储、持有及传播隐私视频,并禁止小智借隐私视频对囡囡实施威胁、骚扰等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行为禁令】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律解析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隐私视频中包含了囡囡的个人隐私,属于依法应受到保护的人格权范畴。囡囡提供的电话录音、短信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小智拍摄隐私视频的经过,并且可以证实小智通过隐私视频的传播威胁囡囡,要求囡囡跟他复合,否则就曝光囡囡的隐私,让囡囡身败名裂。
可见,小智有明显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主观故意,并且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中,如果不及时制止小智的相关行为,囡囡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
法院认为,本案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并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禁止小智以任何形式存储、持有和传播涉案视频,禁止小智借涉案视频对申请人实施一切威胁、骚扰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