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新买了一辆车,才开了不到一个月就被撞变形了。小程对爱车心疼不已,除了对方车辆保险公司答应理赔的车损费,他还要求赔偿新车的贬值费8万元。发生事故后,车辆经过维修,虽然车恢复了原状,但是经过评估,贬值了8万元。小程认为新车才开了不到一个月就白白损失了8万元,这笔损失应该由对方赔偿。
本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小程将对方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事故车辆为刚买不到一个月的新车,虽然车辆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故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很难完全修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新车因此事故已经大幅度贬值。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综合以上关键点考量,小程的新车贬值费应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