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森森是拳击爱好者,都是武馆的拳击学员。有一次拳击比赛中,小明和森森正好是对手。比赛中,森森将小明的右手打骨折了。那么小明能要求森森赔偿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法律解析
拳击运动是一项有风险的运动,小明和森森都是自愿参加这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的,那么就应当具有自知、自担风险的心理准备。只有在对方恶意冲撞或者明知可能造成伤害等情形下,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能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而本案中,森森对小明的手部骨折不存在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属于竞技比赛中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所以小明对自己的手部骨折自行承担责任,无法要求森森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