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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空抛物、坠物致人受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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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住在一个高层住宅小区里。有一次老李在快进单元门口的时候,想不到飞来横祸,只听到“咚”的一声,被从高层扔下的一袋垃圾砸伤,头部出血。邻居见状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联系物业公司,查看这袋垃圾是从哪一户业主家扔下来的。物业公司听说是高空抛物致人受伤了,赶紧拨打了110报警。老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老李的家属随同物业公司和警方去查看监控录像。

《民法典》出台以后,为了防止高空抛物类似事件的发生,物业公司在各个高层楼栋处安装了摄像头,可以清楚地看到物体是从哪家哪户抛下来的。本案经查,高空抛物的业主是居住在22层的一户年轻夫妇和一个8岁的孩子。当天,夫妻俩一边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在家里大吵大闹,一边训斥孩子,让孩子下楼去扔垃圾。孩子听到父母的争吵和训斥,内心非常不爽,于是直接将垃圾袋从卧室的窗户扔了出去,不料却砸中了老李。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本案中通过调查直接锁定了具体侵权人。8岁的孩子是未成年人,所以他的行为给老李造成的侵权损害,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责任。在物业和警方的调解下,夫妻俩一次性赔偿了老李各项人身损害赔偿,并对8岁的孩子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普法宣传,告知他高空抛物的危险性,这样危险的举动以后再也不能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