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德情操论

第六章 如何诠释责任感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动机

字体:16+-

由于宗教对道德的影响如此巨大,并可以抵制罪恶对人类的种种**来保护我们。很多人都错误地认为只有宗教虔诚才是惟一值得赞赏的。他们认为:我们没必要因感激而报答,也不必因愤恨而惩罚;我们既没有必要根据天然的感情保护流浪的孩子,也没必要由此赡养自己老弱多病的双亲。所有对特定事物产生的感情都要从自己的心中驱除干净,某种伟大的感情应当取代其它一切感情,那就是对造物主的爱,那就是使自己变成他所喜欢的人的愿望,那就是用造物主的意志来指导自己全部行动的愿望。我们不应该因感激而感谢,我们不应该因仁爱而宽厚,我们不应该因热爱祖国而热心公益,也不应该因对人类之爱而慷慨和正直。在履行所有那些不同的责任时,我们的行动的唯一原则和动机,应当是造物主要求我们去履行它们的责任感。现在,我不准备花时间专门考察这种观点;我只是要指出,我们不要期待看到这种观点为任何宣称信奉下面这样一种宗教的人所接受。在这种宗教中,第一条戒律是,要以自己的全部心意、全部灵魂和全部精力去敬爱我们的造物主;第二条戒律是,像热爱自己一样去热爱自己的邻人;我们实际上是为了自己的缘故而热爱自己,并不仅仅因为被要求才去这样做。责任感应当是我们行动的唯一原则,这在基督教的戒律中是找不到的;但是,正像哲学甚至常识告诉我们的那样,责任感应当是某种指导性的和决定性的原则。然而,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我们的行动应该主要地或全然地产生于某种责任感,或出自对一般准则的尊重;在什么情况下某些其它的情感或感情应该同时发生作用,并产生主要的影响。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是唯一的,它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根据促使我们全然不顾一般准则而行动的那种情感和感情是天然令人喜欢的还是天然令人讨厌的而定;第二,根据一般准则本身是精确无误还是含糊不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