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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君主或国家的收入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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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的费用

建立和维持各类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是君主或国家的第三项也是最后一项职责。这类机构和工程,对于整个社会自然是有很大好处的,但就其性质来说,它们的利润却永远不可能交付给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所以这种事业也不能指望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建立或维持。并且,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履行这项义务所需的费用也非常不同。

除上述提到过的国防及司法行政两方面所必需的一些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外,其他性质相同的这类工程主要就是为了方便社会商业以及促进人民教育的机构。教育上的机构大概划分为两种:一是关于青年教育的机构,一是关于所有年龄段人民的教育的机构。关于如何最为妥善地支付这些不同种类的公共机构和公共工程的费用,在本章这一节将分为三个项目进行探讨。

首先是那些为了方便一般商业所必需的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

道路、桥梁、运河、港口等公共工程是任何一个国家商业发展所必须要求的便利工程,这些工程的建造和维持费用,显然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是极端不同的。任何一个国家公路的建造和维持费用,必然要随着国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而增加,或者说必然要随着通过公路运输的货物数量和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桥梁的承载力,必然要与可能通过的车辆的数量与载重量相适应。运河的深度及水量,必然要与可能在河上行驶的货船的数量及吨位相适应。港口的大小,必然要与可能在那边停泊的船舶的数量相适应。

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似乎并不需要从公共收入中支出,即并不需要从大多数国家通常指定由行政当局征收和运用的公共收入中支出。绝大部分这类工程,并不难通过一些适当的管理而使它们能够为自身费用提供一笔足够的收入,从而无须加大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这种支出不必由一般公共收入来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