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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君主或国家的收入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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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虽然有权作出这个任命,但多少还是必须受到股东的影响,因为股东们不仅选举那些董事,有时还驳回董事会对在印度的雇员们的任命。如果他享有几年这个影响力,如果他能为了他的几个朋友享有几年这个影响力,他经常会并不在乎红利。甚至对作为他的投票权基础的股本价值都不予重视。对于这个大帝国的繁荣,对于投票权所给他的那份参与管理的权利他更是全然漠不关心。从事物的本性来讲,从来没有一个君主能够像这个贸易公司的绝大部分股东那样(出于不可抗拒的道德原因)对其臣民的欢乐与痛苦如此漠不关心,对其领地的改良与荒芜,对其行政当局的荣耀与耻辱如此全然漠不关心。这种漠不关心可能还会由于议会调查结果而愈益增强,而并不会由于制定了那些规章而减少。比方说,根据下院的一个决议案,声称当公司把所欠政府的债务140万英镑偿清,所欠私人债务降到150万英镑时,那时候,也只有到那时候,公司才能对股本分派8%的股息。公司留在国内的收入和纯利润则可分为4份,其中3份缴入国库由国家支配,而第四份公司保留为进一步减轻债务或支付公司可能遭遇到的其他紧急用途的基金。如果公司的全部纯收入和利润均属于公司自己处置时尚且弊病丛生,那么当公司3/4的收入和利润属于他人,剩下的1/4作为公司的资金也需受他人的监督,并得到他人许可后方可动用时,其后果如何应该是可想而知的。从公司方面来说,在依照议会下院的决议在分派8%的红利后,与其把剩余部分交给一批对决议持有异议的人手中,倒不如让公司的雇员和从属人员尽情浪费和侵吞,可能还对公司方便痛快些。此外,那些雇员和从属人员的利益在股东大会里可能占极大的优势,以致有时他们可以使股东大会支持那些贪污舞弊直接破坏大会权威的人。对于大部分股东来说,维护大会的权威有时反不如支持破坏大会权威的人来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