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外史家论吾国南北朝隋唐经济财政制度者颇多,其言有得有失,非此章范围所能涉及。此章主旨唯在阐述继南北朝正统之唐代,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时西北一隅之地方制度转变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盖此二者皆系统渊源之范围也。考此二事转变之枢纽在武则天及唐玄宗二代,与兵制选举及其他政治社会之变革亦俱在此时者相同。但欲说明其本末,非先略知南北朝之经济财政其差异最要之点所在不可也。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经济财政史料,北朝较详,南朝尤略。然约略观之,其最不同之点则在北朝政府保有广大之国有之土地。此盖承永嘉以后,屡经变乱,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给民田之制,而南朝无之也。南朝人民所经丧乱之惨酷不及北朝之甚,故社会经济情形比较北朝为进步,而其国家财政制度亦因之与北朝有所不同,即较为进步是也。北魏均田之问题此章所不能详,故仅略举其文,至北魏以后者亦须稍附及之,以见其因袭所自,并可与南北互较,而后隋唐财政制度之渊源系统及其演进之先后次序始得而明也。
《魏书》一一〇《食货志》略云: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