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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宋的商税 五代十国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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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十国各地割据者所收税种名目繁杂,如后蜀有鱼膏税、米面税、行铺赁地钱、嫁娶资妆税等。长江沿岸又设“撞岸司”,每艘船靠岸收取100钱至1200钱不等。南汉在码头或渡口,收猪、羊、鹅、鱼和果品税,农村集市出卖柴、米,每人收1钱,有的则收4或5钱,称为“地铺税”,还在各州设立制置务,不属州县管辖,收取商税。“十国”大多对鱼、鸭之类,不论是否出卖,无不收税,甚至只要带盐、米出城门也收税。这些大多在宋代已逐步取消。

宋代商税

宋初,在陆续取消五代十国以来苛杂税收的同时,颁布“商税则例”,并不断修订,“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淳化四年(993)又规定:“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收税)”,逃税的没收其货物的三分之一③。

商税分为过境税和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①。而竹、木等物,则实行“抽解”制,也称“抽分”,抽取十分之一的实物为税。

凡用船运输的物品,除正常纳税外,另据船载量多少加征“力胜”钱,以后车载也征力胜钱。海南岛征收入境货物税,依船的大小分为三等。元丰三年(1080),改为以所载货物价值征税。

民户买卖田地、房屋、牲畜、车船等,凭契约赴官府纳税加盖官印,称为印税,另收牙契税,否则即是无效的白契。此外,商税的附加税还有头子钱、包角钱、席角钱、市例钱等。

税务部门征收过境税后,给付凭证“公引”,绢帛则加盖朱色“税印”。如改变原申报或规定的路线、地点,则另收“翻税”,也称“翻引钱”,税率大体与过境税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