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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的社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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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王朝的社会体制,今天的我们只能推测出一个大致的轮廓,具体情况由于时间相距太过遥远以及资料的缺乏,已难以恢复全貌。

首先说西周的官制。官职世袭制是西周官僚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

西周王朝的职官一般都要经过周王的册命,而这些被任命的官职也遵守嫡长子继承的宗法制度,如不被天子免职,一般多具有世袭性。《礼记·王制》中就说过:“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也就是说,被周王任命的官员只要不犯错误,就是世代相袭,不会更换。

在周王室内,一般周天子用太宰、太师、太保辅助,处理国家军政大事。太宰负责日常政务,太师执掌军国大事,太保主持祭祀;太宰、太师、太保三职,合称“三公”。如西周初年,太宰周公、太师姜尚和太保召公,就是当时的“三公”。“三公”与其他直接辅助周天子执政的官员合称为执政卿士。执政卿士下是“百寮”。如处理行政事务的有卿事寮,管理文化事务的有太史寮,除此之外还有公族寮、作册寮等。

在三公、百寮外,西周的政治、军事和建筑政务的执行,具体交给“三有司”来完成。所谓“三有司”,就是司徒、司马和司空,也称三司大夫。司徒负责管理土地、人口和耕籍等事务,其下有虞、场、林、牧、司王囿、奠人、邑人、官犬、里君等;司马负责军事,如征收军赋、训练士兵、执行军法等,其下有走马、师、师氏、亚旅、司旗、司弓矢、虎臣等;司空则专门负责王朝各项工程的建造。西周王朝各诸侯方国的官僚机构则几乎和中央一致,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

西周时期的刑法体制较前代有了进一步发展。根据史料推测,西周时期的律法可能是在周穆王时得到完善的,这就是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甫刑》。《甫刑》的大致情况这里就不再重复了。不过,从《甫刑》的内容上看,尽管制定了各种死刑、肉刑,但与商代刑法比,还是减去了不少残忍的刑罚,而且会根据实施刑法的时间及地点的不同而变化,具有一定的弹性。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礼、刑并用,对“不孝不友”等违背宗法制基本伦理的行为,主张“刑兹无赦”,而且一般情况下还是能做到“明德慎罚”的。但西周刑法毕竟是维护统治阶层利益的法律,其法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也使其具有了鲜明的时代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