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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次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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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52年,秦孝公任卫鞅为“大良造”,此为秦爵第十六级,相当于丞相兼将军。随即卫鞅又开始了第二次变法,进一步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进行改革。其内容主要有:

1. 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卫鞅下令废除了西周以来盛行的土地制度——井田制,开掘井田的“都疆阡陌”。所谓“都疆”,就是指各级贵族所占有的井田界限,这些界限是用土堆、沟地、树木等连接而成的。所谓“阡陌”,就是井田中间与灌溉渠道相应的纵横道路。同时,允许地主和自耕农占有土地,允许土地买卖,按土地多少抽税。

2. 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的官僚机构卫鞅将许多乡、邑、聚(村落)合并为县,建置341个县,并设了县令、县丞和县尉。县令是一县之长,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他们都由国君直接任免。此举将全国的政权、兵权都集中到了朝廷,建立起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3. 统一度量衡,颁布标准器

卫鞅制造了统一的标准量衡器,发至全国各地,标准尺约合今0.23米,标准升约合今0.2千克。

4. 按户按人口征赋

卫鞅规定按人口征赋,并严惩隐瞒户口的“匿户”,以限制官僚地主豢养食客的数目。

同时又规定,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必须分家另立户口,否则要加倍征赋。这是为了确立和鼓励一夫一妇为单位的个体小家庭经济,加快开垦荒地,扩大农业生产,提高劳动效益,并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从此以后,“田租”(土地税)和“户赋”(人头税)就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两种重要的赋税制度。

5. 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秦国的西南和西北部原是少数民族居住区,后来秦又统一了其中不少地方,因而秦人保留了较多戎、狄族的风俗。卫鞅认为这些落后的习俗对统一中原极为不利,便提出移风易俗,按照中原的风俗改革秦国落后的习俗,如全家人不分男女老幼同居一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