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手腕”的管理者在向下属授权之后,要防止下属“越权”。
一般情况下,下属的“越权”有三种:一是由于对其职责范围不甚明了,或是写在纸上的就明确,在实践中就糊涂,因而无意识地、不自觉地“越权”;二是由于对上级管理者有成见,或为了显示个人才能而有意识地、不正当地“越权”;三是在非常情况下的“越权”。管理者要根据不同的“越权”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防止下属“越权”。
(1)明确职责范围
权力是适应职务、责任而产生的。职务,是指管理人员一定的职位及由此产生的职能责任,是行使权力所需要承担的后果。有怎样大的职务,就有怎样大的权力,就承担怎样大的责任。职、权、责三者保持一致是管理者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有职无权”,被人“越权”是“有责无权”。因此,只有职、权、责三者相统一,真正克服有责无职权、有职有权无责、有职无权无责、无职无责有权等现象,才能防止“越权”现象,这就必须明确职责范围。
明确职责范围,不能仅停留在行文规定上,甚至把文字贴在墙上,而要研究出若干办法,制定实施的具体细则,根据已有的经验,定位、定人、定责、定标、定权。除了规定常规决策、指挥、组织、管理等工作的分工之外,还要明确可能出现的非常规问题由谁来负责处理。防止出现对有些问题和临时发生的事情谁管都可以,谁不管都行的含糊不清的现象。
上下级的管理工作,正职与副职的工作,特别是基层管理者与其下属的工作,有些不是那么泾渭分明的,这就更需要明确职责范围,力求做到各司其职,各持其权,各负其责。
(2)进行一级管理一级的教育
管理者除了对下属明确职、权、责的范围外,还要对下属进行分级管理原则的教育。分级管理就是分层管理,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要求,任何事物都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都具有层次结构,它的发展与变化都是有一定规律的,系统之间能否有效地运转是由层次性决定的,同一层次的诸系统的功能联系须由各级系统之间自主地进行。只有在发生障碍,产生矛盾,出现不协调时,才能提交上一层次的系统来解决。这是分级管理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