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农业
元朝初年,北方农民成立了一种“锄社”。“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间,各家田皆锄治”,“间有病患之家,共力助之”,往往“苗无荒秽,岁皆丰熟”。至元七年(1270年),元朝政府也下令在汉地立社。规定五十家为一社,以“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社长组织本社居民垦荒耕作,修治河渠,经营副业。元朝政府也通过村社组织,监视农民,禁止农民集会结社,向农民宣传要服从蒙古的统治。这种“村社”制度,以后遍行南北各地,与里甲制度并行,成为元朝统治和剥削农民的农村基层组织,但在鼓励农业生产方面也起了一些作用。
元初推行重农政策,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元初北方由于长期战争,使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的破坏。蒙古贵族又占农田为牧地,强制推行牧区的生产方式,使中原农户大量流向江南,至1283年已达十五万户之多,成为当时社会的严重问题。元朝统一前后,蒙古统治者在中原和江南地区的高度发展的农业经济影响下,不得不放弃落后的游牧经济,开始重视农业,进行一些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同时蒙古的封建领主也逐渐转化为封建地主。
忽必烈即位后,依靠汉族地主的帮助,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实行了“以农桑为急务”的政策。他设立劝农司、司农司和营田司等机构,推行屯田及其他鼓励农桑生产的措施,因而使北方农业生产逐步恢复。中原地区“民间垦辟种艺之业,增前数倍”。南方地区战争破坏较北方轻,农业生产在原有基础上缓慢发展,北调的粮食逐年增加,最多时达到三百五十多万石。边疆地区的开发尤为显著。不少汉人被迫戍边,或发配边远地区屯田积谷。岭北、西北、东北、西南地区因而得到垦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