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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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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井田制是在分封和宗法的过程中形成的,与分封制和宗法制密不可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即周天子是西周土地及权利的最高所有者,他通过分封,把西周的土地在统治贵族的宗族范围内实行层层封赐,最后形成多层次宗族贵族占有的土地所有制。西周的井田制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但又不等同于这种土地所有制,与战国以后的国家授田制也有区别,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独特的土地所有制度。这种土地制度行于西周之世,直到战国商鞅变法时才有所改变。至秦得天下后,“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井田制在经历500年之后退出了历史舞台。

至于井田的具体划分办法,《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载:先按照所封之国都城的大小而制定都城的疆界;沟封之后,再按照土质的好坏划分土地的数量。在搭配好份地之后,还要定期进行重新分配。

通过分封制,“普天之下”的土地可以分为3个部分:一是属于周王室直接管辖的籍田;二是分封给诸侯建国的土地,这些土地可经过诸侯再次分封给各级宗亲贵族;三是周天子直接赏赐给王朝卿士或有特殊身份的中、小贵族,成为其领地。

西周的社会基层单位为邑、里或社。《周礼·小司徒》说:1邑有4井,共36户人家。邑也称里,由于在邑、里中都有“社神”,故邑、里又称之为“社”。西周时期,封赐贵族都以邑、里为计算单位,一个贵族往往拥有数十至数百邑人口,而邑、里的成员是耕作的庶民。西周庞大的上层建筑就是建立在以邑、里为单位的井田制的剥削之上。

西周的井田制与夏、商时代的氏族田制一样,也分为“公田”和“私田”,其耕作方式如孟子所说的“公事毕,然后敢治私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