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节,我们所讨论的是个人主体的生活目的以及由此所确证的个人的主体性。毫无疑问,对于人现实的主体性的实现,这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个人主体如何处理与社会生活的关系?社会生活是由不同的个人主体的存在组成的,他们有着不同的思想、观念、价值追求以及不同的生活和行为方式,而社会生活是由不同个人及其相互活动和关系构成的。与个人不同的是,它要求某种一致性和统一性,需要某种能把不同的个人“团结”和“凝聚”在一起的纽带,否则整个社会生活就将陷入瓦解。这就提出了一个十分重大而尖锐的课题:个人主体的“个性”与社会生活的统一性这一矛盾究竟如何处理和解决?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在充分肯定个人主体性的合法性的同时,充分意识到其有限性。近代以来的个人主义和极端自由主义的重大缺失正在于把个人主体性无限度的膨胀。只有既承认和捍卫个人主体性的重大价值,同时又承认其限度并努力追求和实现社会生活的统一性,这一矛盾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
对这一矛盾的关注和思考,是现当代哲学的重大课题。在本节,将围绕着“个人主体性的限度”以及“社会生活统一何以可能”这一问题,充分吸收现当代哲学在此方面的积极成果,对此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个人主体性”与社会生活的统一性:现代性语境中一对重大矛盾
要切实理解“社会生活的统一性”这一课题的性质,必须把它置于现代性的背景之中。社会生活的统一性之所以凸显为现代社会一个重大课题,是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和现代性的兴起密切相关的。只有立足这一背景,社会生活的统一性课题所包含的深层矛盾及其内涵才能得到内在的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