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对“主体性”的意识形态批判重在揭露抽象主体性观念的独断性与专制性,那么,现当代哲学中一些哲学家从“社会批判的规范基础”的角度进行思考,则意在揭露抽象主体性观念的封闭性与独白性。
(一)抽象“主体性”与社会批判规范基础的危机
人们的社会生活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完美和有限的,因而它总是需要不断地被“批判”和“超越”。通过社会批判,促进社会的自我理解,从而推动社会的自我超越,这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品格和重大功能。
哲学进行社会批判,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确立“批判的标准”或“批判的规范”:究竟谁拥有合法性权力来确立“批判”的标准和规范?批判的标准和规范究竟应该是什么?
近代以来,人们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普遍所采取的是一种“主体哲学”的思维范式。这种范式包括两个基本方面的含义。
其一,认为社会批判的普遍性规范基础是由某些特殊的“主体”所决定的,这种“主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的普遍性规范的“立法者”和“奠基者”,他能“对争执不下的意见纠纷作出仲裁与抉择,并最终决定哪些意见是正确的和应该被遵守的”[1],他“既宣布有救,又规定从事解放的行动”[2],并从此出发,对社会生活的理想状态和终极目的做出规定。柏拉图可谓是这种思维逻辑和致思取向的最早代表。柏拉图认为哲学家拥有超人的直觉力,可以直面永恒神圣的至善理念并能够与之交流,他是神圣的理念世界的见证者和把握者,因此,他就有充分的资格成为一个“理想城邦”的立法者和建造者,通过哲学家的“立法”,众人将最终从衰败的社会现状中被“解放”出来。自近代以来,这种“主体哲学”的思维逻辑和致思取向以一种更为自觉、更为鲜明的方式体现出来,美国哲学家施特劳斯认为西方哲学自近代以来是一个日益走火入魔的过程,它的一个基本信念是相信整个世界可以而且应该按照“哲学”来改造,哲学为社会提供了“真理”,因而人们必须而且应该按照哲学家所提供的“真理”来全面改造不符合真理的世界。[3]利奥塔曾如此描绘这种类型的“知识分子”:“‘知识分子’更像是把自己放在人、人类、民族、人民、无产阶级、生物或其他类似存在的位置上的思想家。也就是说,这些思想家认同于被赋予了普遍价值的一个主体,以便从这一观点来描述和分析一种情形或状况,并指出应该做什么,使这一主体能够实现自我,或至少使它在自我实现上有所进展。……‘知识分子’的这一责任和普遍主体的(共有)概念是不可分开的。”[4]很显然,这里的“知识分子”,正是前述“立法者”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