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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阶级的个人”的诸相——偶然的个人和普通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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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阶级形成前提的利益论

前面已经谈到,近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普遍性在通过与先前社会的局部地区性的对比中清晰地显现了出来,而且,社会的各种关系也在阶级和身份的范畴上进行了把握。这一点如后文所述,是在利益论的展开中得到明确的,所以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种利益论的展开。第一篇第一节提到,“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在对它的栏外标注里马克思指出,“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即使它的统治要求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式和一切统治,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1]。接着马克思在栏外补充道:“正因为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说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是‘不依赖’于他们的,也就是说,这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2]如上所述,在分工和阶级分化中,一方面是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分裂、矛盾,另一方面以统治为目标的阶级,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

在第一篇第二节中,紧接着上述关于共同利益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如下论述道:“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所以,“把特殊利益通过普遍利益,或者‘普遍的事物’的形式表达出来”就成了哲学家们的任务。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从统治思想的普遍性中找出统治阶级的思想统治的根据,而这种普遍性存在于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向普遍利益的转化中。接着马克思恩格斯在第三篇第二节“德国市民阶级的历史”中论述道,与法国和英国的资产阶级拥有发展了的阶级利益相对的是,德国“只有四分五裂的微小利益”,之后马克思恩格斯重新对利益论进行了展开。即,“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发生矛盾”[3],随之而来被提出的问题是,在这个矛盾中“既然被确定为普遍利益,就可以由意识想象成为理想的,甚至是宗教的、神圣的利益,这是怎么回事呢”[4]。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随后做出了回答。即,虽然施蒂纳“从中去体会个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的那种荒诞粗鄙的德国小资产阶级的形式”,但“这两个方面就是个人发展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同样是个人生活的经验条件所产生的,它们不过是人们的同一种个人发展的表现,所以它们仅仅在表面上是对立的”[5]。总之,“个人的私人的关系行为被物化和异化”,于是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就产生了。所以,非常不愉快地发现“个别人的私人利益和所谓普遍利益,总是互相伴随着”[6]的施蒂纳认识到了这种表面上的对立。实际上,“这种对立的一面即所谓‘普遍的’一面总是不断地由另一面即私人利益的一面产生的,它决不是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历史的独立力量而与私人利益相对抗”[7]。这种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就这样被不断地再生产,而不是固定化的事物。然而,“这种共同利益在现存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范围内以普遍利益的形式获得独立存在”[8]。另一方面,个人的利益“被作为私人利益固定”下来,从而形成了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综上所述,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对立的原因,存在于共同利益向普遍利益的转化,以及个人利益向私人利益的固定化之中。这样一来,哲学家们通过将普遍利益宣称为理想的利益,从而创造出了“普遍性”成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