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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级的个人”的诸相——抽象的个人和共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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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的对应、矛盾的一般定式

“阶级的个人”以“偶然的个人”这种形式存在,表明了区别于个人这种独立身份的近代特殊性质,但另一方面,我们要注意的是各个个人的历史贯通的共同性并没有提示出来。的确,这种共同性在国家中是以“普通的个人”形态来表现的,但它作为统治阶级的共同性,是“虚伪的共同社会”,从被统治阶级来看,是“幻想的共同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已经指出了这一点。那么,本来的共同性的因素从哪里能找到呢?

如前所述,各个个人的相互关系行为表现为分工,在分工之下由这种关系行为产生的社会关系,是独立于个人的客观存在。然而,这种独立的,以“物质的力量”出现的同时存在于生产活动中的交往形式,是各个个人现在的共同性。在这一点上,首先我们要注意第一篇第一节马克思的栏外标注。也就是说,标注以近代资产阶级社会为表现,指出了“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普遍交往”的对应关系。同时,他还论述道:“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1]另外,同一节的后半部分还指出:“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2]这里也继承了交往形式和市民社会这一生产活动的场所的对应关系。进而,第三篇第二节提到,随着交往形式和发展了的生产力相矛盾,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对立进一步发展,“原来与这种交往形式相对应的意识当然就变得越来越不真实”[3]。也就是说,这里是通过德国的意识形态批判的形式来提出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观点的。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对于阶级社会一般是合理的,但还没有充分地站在德国的意识形态的历史特殊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