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究竟什么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遗产”的问题之前,我们先得弄清楚,“德国古典哲学”这一表达式的确切含义。据目前已经掌握的资料,大致可以说,恩格斯最先使用了“德国古典哲学”这一概念。[1]如果说,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1873—1886)中还只是偶然提及这一概念[2],那么,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88)中则正式启用了这一概念。
但是,恩格斯所说的“德国古典哲学”的范围究竟是什么?或者换一种提问方式,德国古典哲学究竟包含哪些德国哲学家?列宁在《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一文(1913)中叙述马克思哲学时曾经指出:“他用德国古典哲学的成果,特别是用黑格尔体系(它又导致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成果丰富了哲学。”[3]尽管列宁在这段话中没有列出属于“德国古典哲学”范围的全部哲学家,但他肯定,黑格尔和费尔巴哈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显然,列宁的这一见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苏联和东欧的理论界持此观点[4],中国理论界也不能免俗。冯契等主编的《外国哲学大辞典》认为:“德国古典哲学分为德国古典唯心主义与德国古典唯物主义。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哲学发展形成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过程,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形成了德国古典唯物主义的理论。”[5]
必须加以追问的是,这种流行的见解是否符合恩格斯的本意?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诚然,恩格斯没有直截了当地论述德国古典哲学的范围,但他实际上已经以自己的方式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解答。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在谈到辩证法的三大形态时指出:“辩证法的第二个形态恰好离德国的自然研究家最近,这就是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6]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谈到黑格尔哲学时,恩格斯也明确地指出:“我们在这里只限于考察这种作为从康德以来的整个运动的完成的哲学。”[7]也就是说,在他看来,德国古典哲学就是指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哲学运动,而黑格尔则是这一运动的完成者。显然,这一运动并没有把费尔巴哈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