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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自然辩证法概念的创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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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正如黑格尔屡次指出过的那样,熟知的东西并不一定就是真知的东西。对于那些主要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话语中思索问题和叙述问题的人来说,“自然辩证法”无疑是一个熟知的概念,但人们是否已经真的把握了这个概念的含义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尽管人们已经撰写了数量可观的论文来探讨自然辩证法,甚至已经使它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然而,所有这一切都还不能证明,人们已经在完整的意义上掌握了这个概念。为了说明这方面的缺憾,或许我们只要指出一点就够了,即人们至今仍然忽视下面这个最基本的事实——康德是自然辩证法概念的创制者。

在我们看来,要谈论“自然辩证法”,就须先对“自然”概念的含义获得一个明确的认识。在这里,我们并不打算引入海德格尔式的、具有强烈的主观倾向的词源学的方法来解读“自然”概念,我们不妨直接引证J.S.密尔的一段广有影响的话来阐明这个概念:

自然这个词有两个主要的含义:它或者意谓作为所有属性的集合体的事物的整个体系;或者意谓事物在不受人的干扰的情况下成其所是。[1]

毋庸讳言,密尔的这段话说出了“自然”概念的两个主要的含义,但他对“自然”的第二个含义的表述显得过于狭窄。何以见得呢?因为密尔谈论的是“不受人的干扰的情况下”的各种事物。事实上,一个人在不受任何其他人干扰的情况下,也会成其所是,即他的本性也会按照自己的方式流露出来,甚至人的理性的本性在不受他人的批判意识的干扰的情况下,也会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用通俗易懂的话把上面的意思概括起来,可以这样说:“自然”这个概念有以下两个主要的含义:一是指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界;二是指事物或有生命的存在物,当然也包括人,尤其是人的理性在内,在不受任何干扰因素的影响下显露出来的自然状态或倾向。显而易见,既然“自然”概念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也就相应地具有两种不同类型的自然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