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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与空间:一种本体论上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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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列斐伏尔开创马克思主义的空间问题研究以来,20世纪70年代末,马克思主义地理学内部在空间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的重要影响、对资本主义发展的批判、对社会主义重构的政治见解等问题上掀起了一场大辩论。焦点在于空间是在何种意义上成为马克思主义的。在这场辩论中,苏贾是坚持以“空间化的本体论”为根基的“社会—空间辩证法”一方的代表之一,另一方则坚持空间和空间性只是社会生产关系和过程的产物。为此,苏贾在1980年发表了表明自己立场的著名的《社会空间辩证法》。[3] 用后来他在《后现代地理学》中的话说,就是为其建构“批判的社会理论空间批判的重申提供了重要的跳板”[4]。从中,我们能够看出苏贾的空间语境基本来自列斐伏尔,并在其基础上进一步激进化与本体化。

哈维曾在1973年《社会正义与城市》中对列斐伏尔在《城市革命》中提出的“城市化统治工业化”这一观点进行了批评。在该书中,列斐伏尔认为,空间结构的力量起了决定性力量。哈维明确反对把空间组织看作一种独立结构的观点,并指责列斐伏尔是一名“空间独立主义者”,屈从于“空间拜物教”。[5] 苏贾对哈维这一观点进行了回应。在苏贾看来,列斐伏尔既把“空间组织”作为物质的产物,又正确地解决了城市化的社会结构与空间结构两者之间的关系。他批评哈维与早期曼纽尔·卡斯泰尔斯为了保持马克思主义的严格性,而仅仅把空间性作为社会结构的一种“附属物”。在苏贾看来,这是对列斐伏尔观点的一种误解。“误解的主要根源,似乎在于马克思主义分析家未能深刻领会各种社会结构和空间结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像生产与消费在结构上相互联系领域的重要辩证特性。其结果是,人们的注意力过于频繁地转向空洞的因果决定论的诸多空间范畴问题,而没有敏锐地探求解释一种社会—空间辩证的对立、统一和矛盾的结合体。”[6] 事实上,如果仅仅从社会与空间的相互的辩证法关系看,哈维与卡斯泰尔斯也并没有忽视空间的作用,相反他们都强调了空间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只不过他们不像苏贾那样,把空间提高到本体论的高度上。苏贾更倾向于把“空间”提升到与“社会”平等的“本体论位置”上。这是他的“社会—空间辩证法”根本的理论旨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