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社会科学哲学的问题上,哲学家们几乎把注意力都集中在这样几个问题上: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否有像自然科学那样可以被抽象出来、并用于指导的一般性理论?研究社会科学是否可以使用自然科学的方法?[1]我们是否应该把社会科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进行研究?研究社会科学是否应该只考虑严格的理论构造并对世界进行改造,还是也要思考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兴趣?社会行为是由什么导致的?对诸如此类问题的思考,同样也是实用主义者探索社会科学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节结合对迪尔凯姆、韦伯和波普尔思想的整理,予以分析。
一、迪尔凯姆的自然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应该使用研究自然科学一样的方法进行研究,这样社会学科才能成为科学的学科,才是被社会所公认的规范性学科。迪尔凯姆还是社会科学整体主义的倡导者。他注重研究社会成员共同的体现,而不是个人的意义。他在意的是社会成员平均体现出来的集体意识或共同意识。[2]因为他认为研究社会科学应该根据社会事物所体现的规则来研究,而不是现象。现象是无意义的,规则才是科学中的“一般理论”。在《社会分工论》中,迪尔凯姆很明确地提出:社会分工是社会秩序最重要的基础。[3]因为社会分工是由人类行为所参与的社会按照社会规则进行的。而社会秩序就是检测人类是否按照社会规则行动的风向标。因此,迪尔凯姆强调社会中的各种社会事实并不是由个人的动因和欲望所导致的,而是有深层的社会和道德原因。
二、韦伯的方法论个人主义
韦伯认为社会中的人类行为是社会成员有目的的行为和意外效果的结合,两者并存。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不能用假设或预想等方法,因为社会科学所研究的对象是无限多的,也是无限广的,更为重要的是它们都具有强烈的文化背景,所以具有客观上的“当下性”和“局限性”。[4]韦伯是反自然主义者,因为他所要建立的方法论,在强烈兴趣的基础上才能找到他所向往的研究“模式”的背景,而这一背景就是他所想要的理想模式。在不同的兴趣和知识结构中派生出的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下,应该用不同的方法研究社会科学,而不是寻找高度统一和一致的普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