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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科学介入公共政策的研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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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科学介入公共政策的路径

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开始关注社会科学的公共政策取向问题,一些学者们还就社会科学介入公共政策的路径和模式进行了研究,并做出理论上的归纳。兰德(Rejean Landry)以加拿大为例讨论了社会科学知识在政府、国家和社会中的运用状况,将社会科学介入公共政策的模式归纳为四种;美国学者韦斯(C.Weiss)提出了七种模式;英国学者布尔默(M.Bulmer)则通过揭示社会调查对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性,考察了社会科学家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并总结出社会科学家影响政策的两种模式。还有其他一些学者,比如,杰诺韦兹(M.Janowilz)从政策社会学的角度、开普兰(N.Caplan)从社会科学知识运用的角度,都在这一领域进行过非常有价值的研究。

一般而言,可以将社会科学参与公共政策的路径大体总结为如下三种。

第一,从社会科学到公共政策的方向。在此路径中,社会科学介入公共政策,主要是向政策制定者供应研究成果,社会科学家是研究方向的制定者。而政策制定者只是被动地在研究成果中进行选择和接受。例如,兰德提出的“科学驱动模式”、韦斯提出的“知识驱动模式”和布尔默提出的“石灰岩模式”等。

第二,从公共政策到社会科学的方向,即由政策制定者提出需求,然后委托研究机构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最后是研究成果的政策转化。比如,兰德提出的“需求拉动模式”、韦斯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模式”和布尔默提出的“工程模式”。

第三,强调二者之间的互动性,认为社会科学与公共政策之间不是简单的从研究到政策,或是从政策到研究的单一的线性模式,而应当是非线性的。它们之间的关联性相当复杂,是在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甚至是反复作用的情形下配合进行的。例如,兰德提出的“互动模式”和韦斯提出的“相互作用模式”。[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