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与哲学的互动始于古希腊。早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期,他们就从伦理学视角系统思考了政治、社会和人类行为,以善恶来理解社会性质。这一时期最重要的工作是智者学派提出的“自然”(physis,即nature)与“约定”(nomos,即convention)之别,也就是“社会是自然的还是约定的”的问题,这为后来社会科学哲学的发展提出了核心论题。从社会科学哲学的角度看,这一问题本质上就是对“社会科学的科学地位”的思考。因为反思科学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关于科学知识的本质,但在如何定义科学知识上,成为日后诸多观点的分歧所在。诸如,人类能否拥有关于社会世界的科学知识?在自然领域中使科学知识成为可能的那些条件,是否也能够同等地应用于社会秩序问题上?其不同的回答,事实上造成了理解科学上的各种差异。
在此,“自然”指的是天生的、客观的、外在的、以本性成长的事物,所涉及的是对事物之特征或特性的研究。“约定”则是规范、法律、风俗和习惯之类。争论焦点在于,社会中所存在之物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是天然的还是后天的。智者学派就主张是约定的,也就是社会的特征和目标与自然无关,自然规律是不变的,但所有的规则都是约定的,社会规则是变化着的。正因为自然无法提供清楚的规定,所以人类社会必须从人的意义上来构造诸种约定。亚里士多德则相反,他提供了解决社会问题的最早的自然主义路径,认为需要在自然中寻求社会科学,现存的事物都是在自然等级秩序中被安排的,包括人及其组成的团体,因此,所有一切事物都具有其“自然”属性,任何学科研究的目标都是对这种自然的追寻。
西方文艺复兴之后,社会思考中的伦理负载开始消失,代之以社会实体及其原因的客观描述。同时,自然和约定之争开始明确为关于人类及其社会的两种元理论假设,这就是整体主义(collectivism)和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在社会规则和个体事实关系上,个体主义认为社会的基元是个体,因为它是自然的,即真实的和可观察的。而整体主义则把个体视为社会的创造物,质疑个体的实在性,将社会看成是约定的,是抽象的和不可观察的。这本质上体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观。近代个体主义普遍认为社会是个体的集合体,在“自然”的意义上,人与人之间没有多大差别。而整体主义则认为社会实体、事实和规律都是自主的和不可还原的,社会结构本身具有动力性,是可以独立于个体的信念和目的之外的。近代思想家们从个体主义或从整体主义出发来表述自己关于社会的思考。比如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就是典型的个体主义者。他把自然科学的研究,尤其是机械的科学观和演绎的方法论应用于社会科学中。在他看来,物质实体与人类本质、政治思想和道德的分析密切相关,因为政治和社会理论本身就具有一种演绎结构。从该结构出发对人类动机和行为进行分析,诸如社会、国家、公民和权力之类的社会科学范畴,就都可推导出来。可以看出,霍布斯这种从机械原理和演绎方法的视角出发来理解政治和社会问题,预设了一种个体主义的立场:社会规则必须根据个体行为来进行分析,由此而推导出后来的个体之行为和相互作用。正因为如此,他从利己主义的理性选择角度来解释人类动机。霍布斯的这一观点对于此后的政治科学、经济学和博弈论,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