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罗斯(David Ross,1877—1971),英国著名伦理学家,牛津大学默顿学院名誉学者,牛津大学奥利尔学院院长,1927年成为英国学会会员,1936—1940年担任该学会会长,1941—1944年任牛津大学副校长,在其学术生涯中,因其突出的成就在英国乃至欧洲获得无数名誉学位,1938年封爵。主要著作有:《亚里士多德》(192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译介》(1925)、《正当与善》(1930)、《伦理学基础》(1939)、《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发展》(1957)、《康德的伦理学理论》(1954)等。
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成为当代英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论题,“正当优于善”也是我们在当代自由主义者的著作中常见的命题。自由主义者往往赞同康德的一些观点,但常常偏离康德谈论问题的语境和哲学体系的框架。康德非常明确地区分了法律和道德两个领域,法律为行为立法,道德为行为的意愿立法,这一根本的区分,是英美哲学家所不注意的。“正当”(权利)被当作“行为”的评价性词语时,康德认为那是法律立法所规定的,与“正当”(权利)相对的“义务”那也是法律义务,这是有条件的“义务”;而“善”当且仅当“意志”是善的时,才是“道德的”,“道德的义务”是“无条件的义务”,是纯粹理性对自身颁布的“绝对命令”,这是每个有理性的人“应该”履行、从而也是“能够”履行的,否则就会在“良心”上过不去,陷入深深的懊悔之中。所以道德上的善要“出于义务,而非仅仅合乎义务”。在我们选编的“‘正当’的含义”一文中,罗斯一方面承认,他完全赞同道德上善的行为唯独就是产生自善良动机的行动,但同时说他能够表明,出自善良动机的行为从来不是道德上合乎义务的,从而应该确立起“道德上善的永远不是正当的”,更应该确立其“正当”并不意味着道德上是善的。这些观点是对康德思想的推进还是倒退?只有靠读者自己来领会和判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