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代哲学经典·伦理学卷

罗尔斯

字体:16+-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二战”时入伍服役于太平洋战区,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退伍回到大学读书。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哲学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尽管著作不多,但罗尔斯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99年获得克林顿总统颁发奖章表扬。著有《正义论》(1971)、《政治自由主义》(1993)、《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万民法》(1998)等。罗尔斯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罗尔斯影响最大的正义思想,继承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思想,重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以此来论证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伦理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

在我们选编的“两个正义原则”一文中,罗尔斯认为,对制度而言的正义原则有二:(1)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满足两个条件才是可允许的,即社会公职和职位应该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公平地对所有人开放;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对每个人都有利,特别是有利于社会最不利成员的利益。

第一个原则涵盖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优先性,它是社会基本制度框架确立的伦理原则,适用于宪政实质问题;第二个原则,即差异原则,要求公平的机会平等,适用于调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这两个正义原则按照四个阶段的顺序加以接受和应用:第一阶段,当事人在无知之幕下接受,第二阶段在立宪大会阶段接受,第三是在立法阶段,第四是在每个人充分知晓所有事实的阶段接受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