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
现在,我们在双重意义上使用“工作”这一词:一方面它指谓特定类型的日常活动;另一方面它指谓直接的类活动。这两种含义的确都是正确的。工作的履行是日常生活的有机部分;过程、工作活动则是类本质的对象化。马克思常常使用两个词来表明这一区别:他称日常活动为“劳动”(labour),而用“工作”(work)专指类本质范畴。
当然,把“工作”视作具体的操作过程的人们,不可能区分作为执行的工作和作为活动的工作。对“工作”的这一解释非常古老,我们发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工作被视作我们所从事的实现自觉设定的目标的人之有目的的活动,即实现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在其中被嵌入主客体之间,人在其中创造性地适应于被改变的客体,最终创立一个新的对象化的过程。马克思的创新不在于对工作过程的分析,而在于研究一个工作过程在其中得以完成的具体条件,研究在这一过程中,作为一般社会“工作”和作为从工作者立场出发的“劳动”如何得以实现[2]。马克思对李嘉图(David Ricardo)不能区分工作和劳动,傅立叶在其“作为游戏的工作”理论中对“劳动”的忽略,均持怀疑态度[3]。
有什么根据说“工作”过程是超越日常生活的社会的和类本质的活动呢?第一个近似值,可以从它是创造满足他人需要的产品的过程这一事实得出。这并不必然说,他人的确使用或者将在事实上使用这一产品,但这的确是说他们可以使用它。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工作的类本质特征是在交换中实现的,这样一来,所有具体劳动同时也是生产价值,即交换价值的抽象劳动。但是,无论工作的社会性是通过交换而间接地实现,还是直接地实现,工作产品都必须满足社会需要,它还必须包含进行这一生产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产品不满足社会需要,或者如果用于这一生产的时间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就不能再谈论“工怍”,但是我们依旧可以谈论“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