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社会要求领域中的“选择”首先不是同一个或数个道德概念相连,而是与这种概念的具体内涵相连的问题。例如,“忠诚”作为道德概念不过是说,我不会为了某些眼下的或长远的利益而放弃事业、同事和共同体,而是应当即使在危险或失败中也固守这些。但是,“忠诚”本身并未教导我,如果面临着两个同样是真正的忠诚时我该怎么办:我忠诚于朋友还是忠诚于理想,忠诚于我的家庭还是忠诚于我的国家?
当康德否定存在着道德冲突时,他关心的只是道德的基本要素:对排他主义情感的压抑。的确,假使对道德来说这就是一切,假使这是道德选择的全部内涵,那么不会产生道德冲突。存在着的将是排他主义渴望和道德规范之间的选择,这不能被描述为道德冲突的选择,因为道德因素都排列在一边。不可否认,在生产中,尤其在日常生活中,的确产生许多这样的冲突;绝对命令在这里表明其存在。排他主义动机应当服从于某种更高的包含类的道德价值的要求这一点,的确可以被视作普遍原则。奇特的是,那些在道德内涵上超越了日常性的决策,大多并非产生于特性和社会一类的要求结构之间的冲突,而是产生于全异的一般(即类本质的)要求之间的冲突:它们的价值内涵可以各不相同,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作为价值概念的地位;它们可以体现不同的理想,但按其地位它们依旧是社会一类的。因而,这些是道德冲突的事例,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两种行为方式之间的选择,它们二者具有同等的价值内涵。这不能求助于绝对命令;因为它们虽然可以是全异的,但它们的价值内涵具有同等地位,如果应用于任何一方,那么行为准则都可以是同样普遍的。
我已说过,正是在日常生活中,排他主义动机的弃置最为典型;正是在这里,“不要屈从于你的欲望”的一般戒律,最有可能得到注意。个人愈是排他主义的,这一点就愈加可能是真实的。如果我使某事了结,控制住自己不打老婆,同讨厌的邻居保持沉默,这些是某种具有道德冲突在其中几乎不起作用的性质的日常决策和态度。正是这一态度支配着日常伦理观,并伴随着对具体规范结构的固守,或与之处于相互转换的状态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