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们从超越的力量获得我们的价值体系,它规定着我们的道德原则,把我们基于神召而为之的事情限定为“善良的”。因而,做不到这一点就是反对众神。众神根据我们所为而对我们施行奖赏和惩罚。赐予有德行者的最终奖赏是来世生活、赎罪、拯救(个人或集体),等等。
关于对超越性的依赖的这三种表述都相当普遍,因为它们适用于人的一切活动,因此,所有活动在实践中都以它们为动因。由此,宗教的集体形象(以及它们的派生的本体论和伦理学)渗透了阶级社会的普通人,充斥于他所能从事的全部活动之中,从日常活动到任何有意识的普遍活动,即类本质水平上的活动[11]。在自觉的类活动中,宗教意识形态和它的动因是作为这一活动的意识形态或动因;在日常生活中,它们至少在一般情况下作为排他主义意识形态或动因。因而,人对超越性的依赖,在所有世界宗教中构成共同的意识形态基础,但是,除此以外,许多宗教主张把人的这一本质描绘为神的属人本质。这样,我们一再发现神以人的形象诞生,具有人的外形,经历人类的尘世劫难。这最后一个主题尤为重要。任何神都无法仅仅凭借人的外形而把人的本质表达为属人的本质。除非以人的形式,或至少赋有人的情感,否则任何宗教都无法设想神;神性所具有的正是人的本质:创造性、爱、预见。人自己的潜能在其神的概念中被绝对化以取得普遍性:完全自由,全能。但是,人的排他主义动机也出现于他的神的本性中,后者常常是妒忌的和恶意的。
然而,这里我们感兴趣的是关于神分沾了人的尘世命运的主题。希腊人和罗马人相信,英雄可以成为神,只要他充分代表人的类本质的抗争,他就能得到这种转变(如赫拉克勒斯);他们还设想,众神由于自己代表人类利益的英勇活动而分担人的磨难(普罗米修斯)。在佛教中,佛陀乔达摩的形象体现了类似的信念。然而,最好的例证可以在基督教所描述的耶稣的形象中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