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1899—1973),具有犹太血统的德国政治哲学家。他出生于德国的基尔希海因,就读于汉堡大学,1921年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925—1932年任职于柏林犹太研究学院研究助理,其间出版了《斯宾诺莎宗教批判》(1930),随后又出版了《哲学与法律》(1935)、《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其基础与起源》(1936)等著作。1938年移居美国,随即担任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教授(1938—1949),其间出版了《论僭主:对色诺芬“神圣”的阐释》(1948);1949—1968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政治学系,其间出版了《自然权利与历史》(1950)、《迫害与写作艺术》(1952)、《什么是政治哲学》(1955)、《对马基雅维利的思考》(1958)、《城市与人》(1964)、《苏格拉底与阿里斯托芬》(1966)、《耶路撒冷与雅典:一些初步的反思》(1967)、《古代与现代的自由主义》(1968)等著作;1968—1969年任加利福尼亚州克莱尔蒙男子学院政治学教授;1969—1973年任马里兰州安那波利斯圣约翰学院住校学者,其间出版了《色诺芬论苏格拉底的演讲:对“经济学”的解释》(1970)、《色诺芬的苏格拉底》(1972)等著作,1973年逝世。
本书选编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一文阐明了比现代社会中规定的实在权利更始源性的权利——自然权利,强调现代社会的许多灾难都起源于人们对自然权利的拒斥。于是,对现代性的批判就被奠基于维护自然权利的前提之下。
对于施特劳斯的整体哲学风格,我们在这里再多加一点提示。施特劳斯并不认同将形而上学视为哲学核心部分的传统观点,而认为哲学在实质上就是政治哲学。而且,他切入政治哲学的基本方式乃是对于古人的政治学经典的注解——比如,《自然权利与历史》就可以被视为对古人经典的一份读书札记。另外,施特劳斯特别强调在文本的“隐微意义”和“显白意义”之间的区分,并教导弟子们如何从字面意义中读出原作者的真实含义。这种思潮在最近十来年引入中国大陆后,在一部分本土学者那里得到了积极的响应,但也遭到了另一些本土学者的批评。对于初学哲学的青年学生来说,对于施特劳斯政治哲学的大致了解还是有必要的,但其治学方法的争议性则依然需要读者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