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演讲
……我的两个论题中的第一个论题是命名。我在这里所指的名称是专名,如一个人的名称、一座城市的名称、一个国家的名称,等等。众所周知,现代逻辑学家对限定摹状词也很感兴趣,限定摹状词采用的是“这个满足φx的x”(the x such that φx)这种形式的短语,例如,“这个贿赂了哈德利伯格的人”。现在,如果有一个人,而且只有一个人贿赂了哈德利伯格,那么,在逻辑学家看来,那个人就是那个摹状词的指称。我们将使用“名称”这个术语,让它不包含那种限定摹状词,而只包括在日常语言中被称为“专名”的那种词。如果我们想用一个共同的术语来包括名称和摹状词,我们就可以使用“指示词”这个术语。唐奈兰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在某些情况下,一个特定的说话者可能这样来使用一个限定摹状词,即不用它去指称该摹状词本来的指称对象,像我刚才对指称对象所下的定义那样,而去指称一个他所选择的并以为是该摹状词的本来的指称对象(但事实上却不是)。因此,你可以说,“那边那个拿着盛有香槟酒杯子的人很开心”,尽管事实上他的杯子里盛的只是清水。现在,即使在他的杯子里并没有香槟酒,并且在这间屋子里可能有另外一个拿着盛有香槟酒杯子的人,说话者所打算指称的,或者在“指称”的某种意义上来说,他的确指称的,却是那个他以为在其杯子中盛有香槟酒的人。不过,我将使用“摹状词的指称对象”这个术语来指那个唯一满足限定摹状词中所包含的条件的对象。在逻辑传统中人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使用这个术语的。所以,如果你有一个具有“这个满足φx的x”形式的摹状词,并且只有一个x满足φx,那么,这就是该摹状词的指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