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种古老而光荣的传统,认识就是“被证明了的正确信念”。可是,这种“证明”究竟是什么呢?新教改革的神学家们(不管他们的当代追随者情况如何)对证明有一个清楚的概念;他们认为,证明是从信仰(faith)来的。可悲的是,当代认识论者不可能异口同声地作出这样的回答。他们通常不会对这一概念——认识论证明——进行明确而详尽的研究;在某种条件下,某人有理由相信某个命题,对这类认识条件的讨论尽管很多,但是,把证明的“本质”作为主要问题来探讨的,还为数不多。当他们着手讨论这一问题时,他们显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人主张,证明是“认识的义务”;有人说,证明来自“连贯性”;还有人说,“可靠性”是证明的根据。意见分歧很大,这决不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的确,他们分歧之大,程度之激烈,有时让我们很难确定,不同的争论者是否在讨论大体相同的问题。那么,一个基督徒,或者更广一些,一个有神论者,应该如何看待这种局面呢?面对这种纷争不息的混乱局面,面对这种杂乱无章的喧哗,他该做出什么样的反应呢?本文将尽可能清楚地考察认识论证明以及相关的概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打算以明确的方式,从基督教,或者更广一些,从有神论的角度,考察这一问题:从有神论立场出发,我们如何才能缩小认识论证明这一问题呢?基督教或有神论对我们理解认识论证明,会提供哪些帮助呢?
这里,我们必须预先声明,我要说的,更确切地说,我打算讨论的,究竟是什么。我们该如何从头界定认识论证明呢?首先,像“证明”、“已经证明”这些术语,如R.齐硕姆所言,都是认识论评价的术语;说某个命题对某个人来说是“已经证明的”,其实就是说,他对这一命题的相信或认可(这里,我对二者不加区分),对他来说,具有“实证认识的资格”[2]。这里,我们所评论的是某个人的“信念”:更准确地说,是他所“相信的东西”。有人相信,像上帝这样的人是存在的;她的信念可以用上述方式进行评价;她的以下信念,即人的生命是以当代进化论所说的那种方式,从单细胞生物进化而来的,以及日常生活中那些无足轻重的信念,都可作如是观。我们可以说,某人的信念是“有根据的”、“已经被证明的”、“理性的”、“合理的”,这是拿它们与没有根据的、未被证明的、非理性的、不合理的信念来比较。例如,证据论者反对有神论者的信念,认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信仰上帝的那些人,他们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不合理的——这种做法也许会被指责为理智上失当或认识上欠妥,或者,如果态度不至于苛刻,它也可能被说成是患有理智功能障碍。其次,认识论证明或实证认识的意义显然是有等级区分的:无论如何,就实证认识的意义而言,我的某些信念对我来说,就比其他一些信念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