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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有神论[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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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答案就是简单性本身:能够赋予实证认识的意义的东西,就是适当地发挥着作用的认识能力,或者说,“设计的那一部分旨在产生正确信念”,就此而言,能够赋予实证认识意义的东西,正是我们那种按照设计而运作的认识能力。对于我们的认识能力来说,它的设计方案的各个方面无需以真理为目的;有些方面可能有助于生存,有些方面可能有助于减轻痛苦,有些方面则有助于表现忠诚,等等。但是,有的人之所以持有某种信念,原因在于,我们认识方案的某个方面不是以真理,而是以别的东西为目的;我们不应该说,他们知道这一命题,即使这一命题被证明是正确的(也许那种设计既有助于达到真理,又有助于达到别的目的)。

7a.让我们来考察一下史文伯恩(R.Swinburne)提出的“易信原理”:

一般来说,我认为,如果一个主体(就认识论而言)觉得,X是存在的,那么,X可能就是存在的(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这是一条合理性原理;人们似乎觉察到的东西,实际上可能就是那样。事情看上去如何,对于事情究竟如何这样一种信念来说,是很好的根据。[3]

这条原理被他运用到以宗教体验为基础的有神论证明之中:“由此可见,如果没有特殊原因,那么,对于那些显而易见的信仰对象——上帝、玛利亚、最高的实在或波塞冬来说,所有的宗教体验都应当被教徒理解为真实可靠的,因而是内容充实的根据。”史文伯恩把这条“合理性原理”解释为与“命题”有关:在他看来,任何命题只要具有如下形式,即S好像觉得,某个东西是F,那么,相应的命题形式,如S觉得,某个东西是F,就多半是可能的:“如果S在认识上好像觉得,X是存在的,那么,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这对S来说就是一个很好的理由,他可以相信,情况确实如此。对于别人来说,这也是一个很好的理由,他们可以相信,X是存在的。因为,如果E可以证明H,那么,这种关系与‘谁认识E’这一问题毫不相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