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从具体的意向体验中区分出行为的意向内容和行为的描述性内容。行为的描述性内容包含两个要素:意向和感觉(Empfindung)。他认为,在意向行为中,感觉作为非意向的要素是意向立义的材料:“感知表象之所以得以形成,是因为被体验到的感觉复合是由某个行为特征、某个立义、意指激活的;正因为感觉复合被激活,被感知的对象才显现出来……感觉内容可以说是为这个通过感觉而被表象的对象的内容提交了一个类似建筑材料的东西。”(XIX/1,A 75/B175)这就是说,当一个行为的意向本质,亦即行为的质料和质性与感觉内容结合时,就形成了一个完整具体的意向行为。因此,“每一个具体完整的客体化行为都具有三个组元:质性、质料和代现性内容”(XIX/2,A 562/B290)。
第二章业已表明,胡塞尔最初正是在“意义给予”和“使……显现”的意义上引入现象学的构造概念的,这构成现象学构造概念的基本规定,尽管对于这一基本规定尚需随先验构造问题性的展开做更确切的把握。因此,《逻辑研究》中关于意向性的结构要素的分析尽管尚未达到先验现象学的高度,但它不仅基本规定了胡塞尔此后构造性分析的基本概念或要素,而且也为现象学构造理论提供了基本的解释图式:形式—材料图式。
在《观念I》中,胡塞尔在先验还原的背景下通过对《逻辑研究》中感觉或原始内容概念的修正,提出了原素概念,并且以原素—立形图式取代了《逻辑研究》中的立义—内容图式。尽管如此,形式—材料这一基本图式的主导思想却一以贯之:“在感性原素之上有一个似乎是‘赋予灵魂的’、给予意义的(或本质上涉及一种意义给予行为的)层次,具体的意向体验通过此层次从本身不具有任何意向性的感性材料中产生……感性素材作为各种不同层次的意向构形或意义给予的材料出现。”(III/1,172)显然,无论是就《逻辑研究》中的感觉和意向,还是就《观念I》中的原素和立形而言,形式—材料构造图式都以两种异质性要素的原则性区分为前提,并且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将构造理解为意向活动对于原素的“立义”“统摄”或“释义”(deuten)。在胡塞尔看来,感性原素和意向立形之间的这种二元性和统一性,在整个现象学领域内都起着支配作用。事实上,无论是在前期的静态现象学阶段,还是在后期的发生现象学阶段,胡塞尔在其具体的现象学分析中始终没有放弃对形式—材料图式的运用。作为解释意向体验之构造成就的基本方式,形式—材料图式为意向性的结构分析提供了解释坐标和描述框架。无论是对普遍的意向性之结构类型的描述,还是对意向性之具体层次的奠基关系的构造性分析,在胡塞尔那里,形式—材料图式都是解释意向性功能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