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胡塞尔发生现象学引论

第一节 经验的视域结构与发生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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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的理想支配着胡塞尔一生的哲学思考。与自然科学的精确性理想相对,作为“严格的科学”,哲学要求一种“最终的奠基”:“哲学应该是由认识者对他的认识成就进行普遍的最高的和最后的自身思考、自身理解、自身辩护而来的认识。或者说,哲学应该是绝对证明自身正当的科学,而且应该是普遍的科学。”(VIII,3)按照“最终的奠基”的观念,哲学只能从最终的论证中或最终的自身负责中产生,它不承认任何未经充分论证和彻底的自身辩明的东西,任何未经探究的、述谓性的或前述谓性的自明性都不能作为它的认识基础。哲学如何才能满足这种要求或实现这种目标呢?胡塞尔给出的方案是:回到“实事本身”,在充分发挥了的直观中获得明见性。

单纯从字面上看,“回到‘实事本身’”只是一般的理论思考的方法论原则。也就是说,它旨在以一种“知性的真诚”达到客观的真实性,这是所有认识所追求的目标。然而,让实事本身说话仅仅取决于我们吗?我们能确信,只要我们努力就能达到实事本身吗?这不只是一个素朴的愿望吗?事实上,根据胡塞尔的观点,“回到‘实事本身’”意味着,认识不带有任何固有的前见,而单纯就实事本身的显现把握实事,这也意味着回到原初的经验。然而,尽管这一口号有着明确的旨归,但它并未确定“实事本身”是什么,因而也无从确定构成实事的认识的是什么。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听从“回到‘实事本身’”的召唤呢?如果我们还没有关于实事的概念,又如何能切入实事本身呢?

问题的解决线索在于与“回到‘实事本身’”并置的提法:“在充分发挥了的直观中获得明见性”。在胡塞尔看来,明见性不同于笛卡尔的清楚明白的感受,而是指“直观的、直接和相即地自身把握的意识,它无非意味着相即的自身被给予性”(II,59)。他强调:“任何本原给予的直观都是认识的合法源泉,在直观中本原地展现给我们的东西都可作为自身被给予之物接受下来,但仅仅是在它们自身给予的范围内……每一理论都只能从原本的被给予性中获得其真理。”(III/1,43-44)正是鉴于直观明见性与实事本身之间的内在关联,胡塞尔称之为“一切原则的原则”。“自身被给予”这一表达意味着我们应保持“纯粹的看”:纯粹按照被给予物的被给予方式把握被给予物。也就是说,纯粹在显现者的自身显现中把握显现者。显然,这种“纯粹显现”就是我们要回到的实事本身。但问题是,这种纯粹显现与我们通常所说的经验或经验对象关系如何?我们究竟如何才能达到 “纯粹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