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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静态的构造与发生性的构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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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性起源与有效性起源的区分体现了先验现象学在起源观念上认识的深化,而这两种起源观念在各自的起源澄清上所体现出来的特点标明了先验现象学两种不同的研究维度或方向,胡塞尔称之为“现象学的双重面孔”: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XV,617)。这两者共同构成先验现象学的完整系统。在导论中,我们的相关论述业已表明,对于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关系的理解不仅关系到对胡塞尔思想发展之内在逻辑的裁定,而且对于完整把握先验现象学的系统形态、方法和目标也至关重要。因此,对整个先验现象学的运思来说,从静态现象学向发生现象学的推进是一个决定性的步骤。但是,在此问题上,国际现象学界历来众说纷纭,至今尚未形成一种系统的共识。这不仅是因为发生问题本身是“一个巨大的疑难”,而且也因为胡塞尔本人的相关论述缺乏足够的清晰性。根据耿宁先生的考察,尽管胡塞尔至迟自弗莱堡初期起就一直明确地将其先验现象学划分成静态的构造和发生性的构造两个部分,但是,对于二者之间的区别他似乎从未做出一以贯之的和充分的澄清。原因在于,“胡塞尔没有足够清晰地阐明发生性的构造分析的方法论”[16]。但是,这种事实上的困难并不妨碍我们潜心追溯胡塞尔的思想踪迹,努力对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的关系做出原则性的把握。

胡塞尔关于静态的构造与发生性的构造之间关系的论述散见于其整个后期著作,相对明确和集中的论述则主要存在于1921年撰写的M?rgen手稿中,亦即现在的B III 10手稿。其中已刊出部分分别收在《分析》增补文本B部分文章III“静态的与发生的现象学方法”和《论主体间性的现象学》第二卷附件I中。另有B IV 6/5a手稿(1915),现已收作《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第98节和附件II第2节;一份出自1916/17年的手稿,已作为附件XLV收在《论主体间性的现象学》第一卷中;一份出自1933年的手稿,收在《论主体间性的现象学》第三卷Nr.35中;以及《沉思》第37节(1931)。从这些文本的时间分布来看,胡塞尔自《观念I》出版后不久直至其晚年,始终致力于对现象学这双重面孔的澄清。尤其是20世纪20年代初的前后几年,他更是在这方面集中努力,其结果便是一批重要的发生现象学的手稿、讲座稿和著作的产生。[17]这些文字不仅标志着胡塞尔系统阐释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的本质区别和各自的方法论特征的努力方向,而且也透露出他试图以发生的观念为引导将二者统一起来,致力于先验现象学之系统发展的目的和愿望。我们这里的探讨主要借助这些手稿中的相关论述,分别从先验构造的问题性展开的系统的层级结构、静态分析与发生性分析之间的区别以及静态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的系统关联三个方面入手勾勒发生现象学的基本轮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