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沉思》中,与各种现实的和可能的意识依同一对象极化的现象相应,胡塞尔探讨了自我的极化问题。这种自我的极化意味着:“它以特有的方式囊括了所有各种各样特殊的我思,亦即作为这个同一的自我的我思。这个同一的自我作为意识活动者和被触发者生活在所有的意识体验中,并贯穿所有的意识体验而与所有的对象极相关联。”(I,100)但是,胡塞尔认为,这个中心化的自我并不是一个空的同一极,就像任何一个对象都不是空的同一极一样。毋宁说,由于先验发生的规则性,这个中心化的自我在每一个新的赋义行为中都获得了一种新的持存的习性。例如,在我第一次对某个存在做出决断后,随着这个瞬间行为的消逝,我获得了这种决断的信念,从这时起,我就是保持着这种决断或具有相应信念的自我。当然,在此信念失效以后,它将不再是我的信念,但在此之前,它一直是我的信念。只要它没有失效,我就能够一再返回到它。相应地,我现在就是为这种持存的习性所规定的持存的自我。而当我失掉这种信念时,我就发生了变化。因此,既然自我通过本己的主动发生将自己构造成自我习性的同一基底,那么他进而就将自己构造成固定和永久的“人格自我”(I,100-101)。与作为同一极和作为习性基底的自我相区别,胡塞尔将“人格自我”称为“具体自我”或“单子”。
胡塞尔认为,自我只有在其流动着的多样性的意向生活中——其中各种各样的对象被意指——才能被称为“具体自我”或“单子”。而就被意指的对象而言,它的各种存在特征都是“借助自我的执态而在这个自我极自身中被构造起来的习性的相关项”(I,102)。因此,由于习性,具有其规定性的对象就永久地为我所有了。在此基础上,自我构造起我的周围世界。对此,胡塞尔说道:“一个自然、一个文化世界、一个人类世界及其社会形式为我存在,这意味着为我存在着相应经验的可能性——作为可以在任何时候为我支配并能以某种综合的样式自由进展的经验,无论我是否恰好现实地经验这种对象。此外,这意味着与它们相应的其他意识方式——模糊的意指等——作为可能性为我存在,而且这些意识方式具有为被预先规定了的类型的经验所充实或失实的可能性。这种被预先规定了的类型中存在一种已永久地形成的习性——这种已形成的习性是从某种遵循本质规则的发生中获得的。”(I,109-110)显然,习性概念的引入不仅阐明了自我和对象双重的发生性构造,而且习性本身本质上也是一种发生性的成果。胡塞尔亦把这种习性的发生称为“习性化”(Habitualisieru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