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胡塞尔发生现象学引论

第一部分 现象学还原与先验构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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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深邃是混乱的标志,真正的科学要将它转变为一种秩序,转变为一种简单的、完全清晰的、被阐明的秩序。真正的科学在其真实的学说领域中不包含任何深邃。深邃是智慧的事情,概念的清晰和明白是严格理论的事情。将那种对深邃的预感改变为明确的、合理的构形,这是严格科学之新构造的一个本质过程。(XXV,59)

这段话明确表达了胡塞尔“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的理想。可以说,正是这种理想推动当时这位年轻的数学家投身于哲学,并支配着他一生的哲学思考。[1]在他看来,哲学从一开始便要求成为严格的科学,这一观念自柏拉图最初给予明确的表述以来业已构成欧洲哲学和科学的基础。依此观念,“哲学应该是由认识者对他的认识成就进行普遍的最高的和最后的自身思考、自身理解、自身辩护而来的认识,或者说,哲学应该是绝对证明自身正当的科学,而且应该是普遍的科学”(VIII,3)。因此,哲学只能从最终的论证中或最终的自身负责中产生,它不承认任何未经充分论证和彻底的自身辩明的东西,任何未经探究的、述谓性的或前述谓性的自明性都不能作为它的认识基础。那么,哲学如何才能满足这种要求或实现这种目标呢?对此,胡塞尔给出的方案是:“我们要回到‘实事本身’上去。我们要在充分发挥了的直观中获得明见性。”(XXIX/1,A 7/B16)

这意味着哲学应在直观的明见性中获得最终的论证和彻底的自身辨明。因此,胡塞尔把直观的明见性确立为哲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亦即“一切原则的原则”:“任何本原给予的直观都是认识的合法源泉,在直观中本原地(可以说在其切身的现实性中)展现给我们的东西都可作为自身被给予之物接受下来,但仅仅是在它们自身给予的范围内……每一理论都只能从原本的被给予性中获得其真理。”(III/1,43-44)这就是说,直观不仅是一切其他认识类型的本原性源泉,而且构成哲学认识的操作性方法。但是,作为某种认识类型的直观不同于作为哲学认识之方法论基本原则的直观。[2]一方面,作为“认识的合法源泉”,一切其他认识类型都建立在这种本原性的直观明见性基础上;另一方面,对作为某种认识类型的直观的论述重又以直观的明见性为基础。也就是说,这种本原地给予的直观被运用于哲学认识本身。哲学能断言的只应当是在本原地给予的直观基础上对它来说可能的东西,不比这更多,也不比这更少。作为方法论的基本原则,直观成了哲学的认识范式。因此,直观明见性不仅是哲学认识对象的基础,而且构成哲学认识方式的基础。胡塞尔确信,只有遵循直观明见性原则,才能排除一切前理论的偏见和理论的建构、玄想和假设,才能保证哲学认识“回到‘实事本身’”,从而实现“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