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赋予明见性方法论第一原则的地位,目的在于为哲学赢得一个绝然的(apodiktische)基础,亦即那个不可动摇的“阿基米德点”。因为“这个原则表达了真正的奠基,由纯粹明见性而来的奠基之要求”,只有遵循这个原则,哲学才能实现“指向由绝对正当性证明而来的普遍认识的理念”(VIII,32)。根据明见性原则,“哲学家不能通过当下的把握开始,因为他不允许承认任何东西是预先被给予的,因为他只有并且只允许有他以绝对的正当性证明而给予自己本身的东西”(VIII,6)。但现在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才是“回到‘实事本身’”口号所要求回到的原初之物呢?如果作为现象学研究论题的现象完全不同于素朴的经验现象,那么我们是在什么意义上谈论这种现象的呢?因此,我们的讨论首先导向胡塞尔关于明见性本身的理解。
前述业已表明,胡塞尔明确地将其关于明见性的理解与传统的解释区别开来。在传统的解释中,明见性通常被看作一种绝对的绝然性(Apodiktizit?t),一种与错觉相对的绝对的可靠性。在他看来:“这种绝然性完全令人费解地被归因于某个脱离了主观体验之具体的、本质统一的关联体的单个体验,而这种单个体验却被看成真理的绝对标准。因此,传统的解释就完全以一种感觉主义的方式把明见性理解为一种清楚明白的感受。”(XVII,165)胡塞尔明确拒绝传统的解释所强加于明见性的这些特征。在他看来,传统的解释是“从那种被素朴地设为前提的自在真理出发构思明见性”的,因此必然将明见性看成“对这种自在真理的绝对把握”(XVII,283)。这种“绝对把握”意味着,我们是从其绝对的自在存在的内涵方面,亦即撇开了一切单纯主观的要素去认识存在者的。因此,与那种在自然的经验中获得的素朴的认识相同,由传统理解的明见性所绝对把握的真理也是以存在者的预先被给予性为前提的,尽管这种传统的解释极力否认这种素朴经验认识的合法性。与这种传统的解释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胡塞尔恰恰是在不承认或不接受存在者的这种预先被给予性或自在存在性的前提下规定其现象学的明见性概念的。最终奠基的科学不接受任何预先被给予之物,不允许任何前判断(Vorurteile),不允许将任何未经绝对正当性证明的东西当作前提。对于为这种最终奠基的科学观念所引导的彻底的思义者来说,“他预先没有对象,对于他来说,不存在任何在此存在的对象慷慨提供给他的自然经验的不言而喻的权利。他预先不允许任何朴素实现的明见性,不论是什么经验方式的明见性,不加细察地通过,尽管由这种明见性本身并没有产生任何怀疑。凡没有绝对证明自身正当的东西,都是无效的”(VIII,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