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及辩证法的精神时,我们通常把批判性与革命性相提并论。实际上,从辩证逻辑内在结构以及理论与现实的角度来说,批判性和革命性并不是在同一个维度上的,并且批判性与革命性本身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理论层次。从理论深度上讲,批判可以分为两种,发掘对象内在矛盾性的批判和社会历史性的批判。其中,社会历史性的批判是更高层次上的批判。对旧制度的批判也不必然意味着对社会历史的正确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对社会革命的赞同与正确定义。发掘对象内在矛盾性的批判是从辩证法内在的否定性逻辑中引申出来的,而社会历史性的批判以及在此基础上显示出的辩证法的革命性也并不仅仅是一个理论内部的问题,它更是一个社会实践的问题。因此辩证法的革命性精神又可以分为思维方式的革命性和社会历史观的革命性,而社会历史观的革命性自身也有自己不同的维度。
“否定的辩证法”模糊了这两个层面,并且我们有理由说这是有意为之。它在面对辩证法的这两个层面时,一方面创造性地发挥了第一个层面,另一方面却又力图把第二个层面在模糊主体的同时将其限制在思想的领域。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马克思那里,问题恰恰在于,辩证法在社会历史观方面要想达到革命性的维度,就必须实现逻辑的和历史的统一,必须能够深入历史。只有这样,辩证法才能正确反映社会历史运动,才能在逻辑上重构它所要批判的社会制度并最终超越这种社会制度。也只有这样,哲学才能掌握群众,找到现实的历史主体,实现真正的革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