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或发现语境)与辩护(或辩护语境)是科学哲学热议的一对重要范畴,O.莱曼在他编辑的《科学哲学基本观念从A到Z》[1]是这样定义这对范畴的:“发现语境和辩护语境的划分是由赖欣巴哈提出的,用以标识科学理论的发现过程和科学理论发现后的评价过程。发现语境属于心理学而辩护语境才属于科学哲学。”
J.史科尔和F.斯坦勒在他们的《重温发现和辩护:关于语境区分的历史和哲学审视》堪称这个领域最新研究的经典著述。该著述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区分发现语境和辩护语境的语境;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对这对范畴进行研究的先驱;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这对范畴的当代改进及应用。
一般以为,最先明确提出“发现的语境”(context of discovery)与“辩护的语境”(context of justification)区分(或称DJ区分)[2]的英文著作是赖欣巴哈于1938年出版的《经验与预言》(Experience and Prediction )一书。洛西(John Loose)的研究表明,DJ的区分可能出现于19世纪,赫歇尔(John Herschel)1830年的《自然哲学的研究初探》就注意到了DJ区分,穆勒(John Stuart Mill)也提到了发现语境(科学研究是从观察与实验的结果得出归纳性概括的事业)和辩护语境(科学原理或理论只有在证据有利的支持归纳图式时才得到辩护)问题。波普尔在其《研究的逻辑》中将DJ区分追溯到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权利问题(quid juris)与事实问题(quid facti)的区分。劳丹指出,17世纪和18世纪对科学发现的解释十分盛行,培根(归纳法)、笛卡尔(原理的演绎)、波意耳(实验哲学)、洛克(经验论)、莱布尼兹(单子论)和牛顿(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等都认为导致科学发现的方法是存在的,科学发现方法[3]与科学理论的验证方法是不同的。费格尔甚至将DJ追溯到亚里斯多德和欧几里得,他指出即使DJ区分可能不是最恰当的,但是它的内容是十分清晰的:对科学发现过程进行心理的和社会-历史的研究是一回事,对概念结构和科学理论的检验提供逻辑重构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