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韦伯都承认意识形态在现代社会系统中的重要地位,但二者对意识形态是否具有独立性却持有不同的见解。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不能独立于社会存在,对社会存在具有一定的依附性。韦伯认为,意识形态作为合理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
一、意识形态是现代社会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无论是马克思还是韦伯,都将意识形态视为现代社会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正是在批判以费尔巴哈、鲍威尔、施蒂纳等为代表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形成的,意识形态又是历史唯物主义构架的基本组成部分。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61]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虽然是由社会存在所决定的,但这并不能否定意识形态领域的存在,更为重要的是意识形态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作用。否则,就会像机械唯物主义那样,陷入诸如“人创造环境”还是“人是环境的产物”的怪圈。只有肯定意识形态的存在,并承认其能动作用,才能理解“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62]。正是在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相统一的意义上,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的本质:“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63]社会历史领域与自然领域的根本性区别,就在于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是有意识地活动着的人,这种人的活动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历史唯物主义是建立在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基础之上的,其中无疑包括“对人的动机、目的、意识和全部意识形态的重要性的认可”[64]。只看到社会存在的决定性地位,而无视意识形态的重要性将会使历史唯物主义沦为机械的决定论。恩格斯晚年在书信中一再强调意识形态的反作用问题,指出“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经济因素绝非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这里还包括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意识形态[65],其意图就是为了阐明意识形态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