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韦伯的现代性研究体现出不同的方法论原则,“马克思对比于韦伯,乃是黑格尔对比于康德的问题”[1]。马克思公开承认“我是这位大思想家”——黑格尔的学生:“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为了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必须把它倒过来。”[2]为此,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指出“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本质上乃是物质性的运动,而非意识或精神的运动,其理论成果便是《资本论》——这一“大写的逻辑”。辩证方法构成马克思现代性研究的方法论原则,贯穿于存在论基础、意识形态批判、社会关系层面的“物化”、生产过程层面的“物化”四大问题的研究之中,马克思现代性批判的内核就是现代性的辩证法。韦伯则是一位具有浓厚新康德主义色彩的社会理论家,“韦伯圈”的文德尔班、李凯尔特、拉斯克等人本来就是新康德主义的代表人物。无论是文化论和制度论、现代性兴起的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区分,还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社会行为的类型、经济社会学中行为取向的类型、政治社会学中统治的类型、宗教社会学中各种宗教和文化的类型,这些各种类型的划分,并没有高下优劣或发展阶段上的区别,都不过是韦伯所谓方法论上的“理念型”。“理念型”方法集中代表了韦伯因果多元性、价值多元化的主张,此外还强调事实与价值的区分,这种思想实际上是受到新康德主义的影响。“韦伯认为实在是一种‘无限的多面性’,在这种庞杂的多种多样中,人们所能掌握的、理解的只是一小部分而已。”“科学并不是与人的活动完全无关的客观知识,而是反映了人的‘文化旨趣’”;“‘价值取向’决定了事情是否值得做科学的考察”[3]。施路赫特指出,韦伯的社会学“立足于认识结构论,伦理的与非伦理的价值分明论,立足于人生而与之的明智性理论”,其诞生只能“从康德精神中来理解”,其解决问题的方式乃是“坚持悖论”[4]。